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运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