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运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养护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警示、绕行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前三日告知沿线单位和居民,并按规定设置警示、绕行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