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运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测和评定,科学确定养护方案和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测和评定结果纳入农村工作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实施奖励或者惩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