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并组织实施县道、乡道的养护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并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工程。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鼓励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岗位,对乡道和村道进行日常保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