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附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