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