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燃气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