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资源储备方案,统筹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设企业储气调峰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燃气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