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改装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