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