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停止使用或者报废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