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普查,建立普查档案,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