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暂不具备配送经营条件的,应当由燃气经营者设置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分销站点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