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原因影响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