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抢险维修服务电话,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入户检修;接到燃气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告后,应当提示燃气用户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