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接到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燃气用户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