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通过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燃气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燃气用户或者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