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从事安装、维修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