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