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