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