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管道接口。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既有房屋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有序开展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