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巡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清洁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