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巡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清洁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