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城乡清洁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城乡清洁责任区制度和管理、监督、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