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