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