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工业、建筑、医疗、屠宰、生物制品制造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