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畜禽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人畜分离、集中圈养、种养结合的健康生态环保养殖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屠宰场(户)选址应当符合防疫条件,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