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村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畜禽养殖(屠宰)场(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区(景点)、商店、餐馆、饮食摊(点)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防范和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措施。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