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化肥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机制;推广和采取多种科技措施,提高秸秆、废弃蔬菜、林果枝条等农作物残留物的综合利用水平。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及时清理相关的包装物、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