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和有条件的集市应当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分散的方式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