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村生活垃圾由住(用)户清扫、定点倾倒,村负责收集,乡(镇)负责转运,县(区)负责处理。

乡村生活垃圾实行可腐烂和不可腐烂分类收集。可腐烂垃圾可以采取堆肥还田、卫生填埋等源头减量措施就近就地处理,不可腐烂垃圾应当集中处理。

不具备垃圾转运条件的偏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不具备垃圾转运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就地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