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清洁责任区划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住宅小区有物业服务机构的,由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无物业服务机构的,由业主和住户共同负责;其他居民住户的庭院及其紧邻区域,由住户负责;
城市的广场、公厕、道路、桥梁等公共区域,由县(区)城市清洁服务机构负责;
商场、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铁路及火车站(点)、机场、汽车服务站(点)、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区域由业主负责;
寺观、庙宇、教堂等由管理者负责;
(八)城市水域有产权人或者管理者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其他水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