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公共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公共清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重新建设,确保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