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公共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公共清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重新建设,确保总量不减少。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