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清洁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