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