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管网逐步向城市周边村寨延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寨应当规划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