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城乡公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寨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城乡公厕应当进行日常保洁维护并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进行改造,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