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