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