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划建设城市垃圾和污水转运(收集)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景区建设、城市道路改造、新建及建设其他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垃圾和污水转运(收集)处理、公厕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