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城乡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