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城镇居民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垃圾清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居民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交付垃圾清运费。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建立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分担机制。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