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有关单位拒绝提供、未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训诫或者责令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