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开展见义勇为称号的授予和申报工作。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授予和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对需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申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