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开展见义勇为称号的授予和申报工作。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授予和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对需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申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