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