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就有关问题认真组织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