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