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根据专题询问议题,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应询。
到会应询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以直接回答问题,也可以由到会应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回答问题。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应当当场回答,每位被询问人就每一问题回答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回答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幕前作出书面回答。
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当场回答的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当场回答,但事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回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