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经主任会议同意,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补充说明可以以书面形式印发,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作口头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