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以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时,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审议议题逐一发言。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人员名单由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各小组推选二到三名小组召集人,轮流主持分组会议。小组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对各项议程的审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