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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议案说明和报告

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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