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议案说明和报告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