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议案说明和报告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按照规定由相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口头报告,或者作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